(2017)鄂0325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戢太益与万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太益,万琼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037号原告:戢太益,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万琼,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上诉代理人曹向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原告戢太益与被告万琼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戢太益、被告万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向红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7月20日,原告戢太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戢太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戢太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有原告戢太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少峰审判员 熊先栋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华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