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秋珍与刘忠佺、邝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珍,刘忠佺,邝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3民初字第193号原告:吴秋珍,女,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告:刘忠佺,男,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告:邝先梅,女,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系被告刘忠佺之妻。原告吴秋珍诉被告刘忠佺、邝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秋珍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佺、邝先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秋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48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给原告至还清款为止;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3日,被告刘忠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48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24日前归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邝先梅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认可,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刘忠佺、邝先梅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被告刘忠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秋珍借款148000元,约定按月利率4%计息,并承诺于2015年1月24日前归还,被告刘忠佺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邝先梅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现原告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原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忠佺向原告吴秋珍借款计人民币148000元,被告邝先梅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该事实有被告刘忠佺出具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原告以该借款系被告刘忠佺与邝先梅生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两被告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刘忠佺、邝先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忠佺、邝先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秋珍借款计人民币148000元,并2014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给原告至还清款为止,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刘忠佺、邝先梅共同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四珠人民陪审员 明心山人民陪审员 邓旺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乾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