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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018号起诉人:何正,男,200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法定代理人:王继荣,女,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系原告的母亲。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何正的起诉状。起诉人何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肇事者亲笔道歉书向原告道歉,找出入泸州市中医医院时的568195这种检查片给我方;肇事方赔偿我原告方最低底线额、三拾万元的金额(不含住院期的费用)、同时写一份赔偿的原因字据盖上单位公章、与肇事者写的道歉书连同一份;使肇事方把赔偿数额现金带到这法院的见证下给我;不允许肇事方看我原告单独有的任何信息证件;2、如果我写肇事方该赔偿的数额多了或少了、那就由法院决定这数额吧(不含法院把定额权交给肇事方这项):所有的损失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证明书》这两样的情况下:看看那不是一处的骨折、流了那么多的血、受了那么多的痛,能值多少数额就多少,无论是壹分钱或是壹百万元,这定额数就不问我答不答应了,只要按法规所定、根据情节无抵触的地方,就直接填入我原告方该收的表格内就行了。3、告诉陈永平、他把我的身份证拿离开了我的视线是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利(他拿去做什么与没做什么是另外的问题),这一条接下来该说什么由法官定。事实和理由:被告泸州公交公司的汽车在2017年1月3日早上,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职业高级中学学校大门外,往杨桥十字路方向、学生来来往往的地方、学校地盘堆出来的公路上撞伤、晕原告(见《道路交通事故费认定书》),事后陈永平只给我一张白条,我没办法见到肇事者,也没有得到他的信息,我每次去公交公司他们都敷衍我,能欺骗的就欺骗我,经常赶我走。肇事方应该出来道歉、赔偿,可他们不闻不问,我说的句句属实,而且我经商的损失谁来负担。肇事方该赔偿的数额我只写了一个底价额表达。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时通过受诉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经审查,本案中原告何正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同时也没有具体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颖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