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粉霞与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段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粉霞,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段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05号原告:陈粉霞,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华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段若刚,董事长。被告:段若刚,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陈粉霞与被告洛阳宁泰置业有限公司、段若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粉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粉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