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宗君与侯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君,侯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949号原告:赵宗君,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敏,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华,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宗君与被告侯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宗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赵宗君负担。审判员 刘渝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