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肖方定甲与申请执行人颜加发与被执行人肖方定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方定甲,颜加发,肖方定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异1号异议人肖方定甲。申请执行人颜加发。被执行人肖方定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加发与被执行人肖方定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马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2625执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肖方定乙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37200元(执行款36400元、诉讼费355元、执行费445元),案外人肖方定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马关县人民法院划拨存于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账号中的存款37200元属其所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7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异议人肖方定甲、申请执行人颜加发、被执行人肖方定乙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肖方定甲称:因本人与被执行人同名同姓,且居住在同一村委会,又都是复退军人,因政府发放参战补贴,民政部门统一在八寨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后交由村委会发放,因与被执行人同名同姓,导致银行卡相互错领,2016年冬月间去八寨信用社办理短信提醒业务时才发现错领了银行卡,之后去找过被执行人肖方定乙,约集到信用社准备调换,但因其他事耽搁,之后就忘了调换,将错就错继续使用对方银行卡。2017年6月26日上午,因要打钱给小孩才知道银行卡内的存款被法院扣划,为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马关县法院将所划拨的存于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账号中的存款37200元退还给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颜加发辩称:异议人称银行卡是村委会发错的,但据我所知,银行卡不应由村委会发放。我想持卡人应该要设置密码,既然身份证不一样就不能修改密码。另外,如果他们之间错领卡,他们所领补贴金额不同。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执行就是了。被执行人肖方定乙辩称:异议人的异议观点我赞同,执行局发过通知给我,我说过被划的款不是我的,是另外一个肖方定的,发卡的时候把卡领错了。综合各方主张,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马关县人民法院划拨肖方定乙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账号中的存款37200元是否属异议申请人肖方定甲所有。针对争议焦点,异议人肖方定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易对账单》、《客户取款和存款回单》各1份,以此证明卡号为6223691750412292银行卡是异议人持有和使用。2.八寨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此证明异议人在八寨社区领取银行卡时,错领了被执行人的卡,被执行人错领了异议人的卡。经质证:申请执行人颜加发认为,如果银行卡是从八寨社区领的,那我认可。被执行人肖方定乙认为证据真实,被划的钱是异议人的。针对争议焦点,申请执行人颜加发、被执行人肖方定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下列证据。《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表》1份、《公共客户资料》1份、《2016年度八寨镇参战军人补贴发放表》6份、《八寨镇2016年度农村低保金发放花名册》1份、《交易对账单》1份、《历史分户明细账》2份、《监控视频》2份6段、八寨信用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开卡信息》各1份。经质证,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经听证调查、举证及质证,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八寨镇八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八寨信用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相互印证,均有异议人肖方定和被执行人肖方定错领银行卡的证明内容,结合《2016年度八寨镇参战军人补贴发放表》、《八寨镇2016年度农村低保金发放花名册》异议人肖方定与被执行人肖方定两人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相互错误对应的情况、银行对账单情况及视频监控所反映出被执行人使用银行卡取款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的主要事实为:2013年11月份因政府发放复退军人参战补贴,八寨镇人民政府收齐退伍军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八寨信用社批量开卡,八寨信用社批量开卡后将银行卡交给八寨镇政府,镇政府又将银行卡分发到各个村委会(社区),由退伍军人到村委会(社区)领取,领卡过程中,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相互错领银行卡,民政部门根据异议人和被执行人相互错误对应的卡号发放参战退伍军人补助金和农村低保。异议人肖方定、被执行人肖方定错领卡后一直使用错领的银行卡。通过听证调查、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3年11月份因政府要发放退伍军人补助金,八寨镇人民政府收齐退伍军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八寨信用社批量开卡,八寨信用社批量开卡后将卡交给八寨镇政府,镇政府又将卡分发到各个社区和村委会,由退伍军人到社区和村委会领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相互错领银行卡,2016年冬月间,异议人去银行办理短信开通业务时发现错领银行卡,但一直未更正,继续使用至今。本院认为:对于如何判断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马关县法院所划拨的37200元存款,因该存款存于以肖方定乙身份号码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所开账户中,依法从已有证据可判断为被执行人肖方定乙的存款,故本院作出(2017)云2625执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了肖方定乙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37200元。本院依法划拨之后,异议人提出异议,经异议人举证、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综合以上证据,能证明异议人、被执行人错领银行卡后一直使用至今的事实,从现有的证据可认定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37200元属于异议人所有,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因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并不必然导致(2017)云2625执13号执行裁定书需撤销,故本院认为本院所划拨的37200元存款可由异议人肖方定甲直接领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肖方定甲主张马关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5执13号执行裁定书所划拨的肖方定乙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寨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37200元属其所有的异议成立。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昌文奎审判员 赖世发审判员 崔庆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有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