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赫某与冷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冷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598号原告赫某,女,1995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冷某1,男,1991年10月25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现羁押于浙江第一监狱。原告赫某诉被告冷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某、被告冷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冷某3、冷某2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11年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冷某3、××××年××月××日生育次女冷某2。××××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以至于2016年6月1日,被告跑到浙江省温岭市将在浙江省温岭市打工的原告及其父母砍成轻伤将原告父亲右手砍掉并导致原告父亲伤后癫痫。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时至今日,因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双方恩已断,情已绝,已无和好的可能没治好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如诉求。被告冷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2011年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冷某3、××××年××月××日生育次女冷某2。××××年××月××日原被告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将原告及其原告父母打伤,后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81刑初53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债务15000元,原告无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上述事实有原告关于原、被告的婚姻形成、子女状况、婚后感情的陈述及(2017)浙1081刑初53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赫某与被告冷某1虽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育有两个孩子,但被告冷某1因家庭琐事将原告父亲砍成重伤,将原告母亲也砍成轻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赫某要求被告抚养婚生女冷某3、冷某2因近期随被告父母生活,不改变小孩成长环境对成长更为有利,故原、被告婚生女冷某3、冷某4由被告抚养,在被告冷某1服刑期间,应由被告冷某1的父母代养,且被告父母同意代养。由原告赫某支付抚养费。原、被告的共同债务15000元,原告赫某自愿全部承担,系原告赫某的真是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赫某与被告冷某1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冷某2、冷某3由被告冷某1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由被告父母代养。原告赫某承担抚养费83339.28元。三、原、被告的共同债务15000元由原告赫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