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志钢、谢春平、李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钢,谢春平,李飞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90号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新区阳安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生,男,54岁,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志钢之父,特别授权。被告:谢春平。被告:李飞平(被告谢春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钢、谢春平、李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江林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人民陪审员 黄丰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