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439号申请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红,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民,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177号705户。法定代表人:石焕贞,董事长。申请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905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润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5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训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