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吴土龙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201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土龙,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吴土龙犯强奸罪一案的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浙11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中第二项:吴土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235000元。被执行人吴土龙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经济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移送并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