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璞、许在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璞,许在天,刘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060号申请执行人张璞,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许在天,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翠芳,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璞与被执行人许在天、刘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