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申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平紫东、司林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紫东,司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申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紫东,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司林强,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定陶区,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平紫东与被申请人司林强��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7民终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平紫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学忠审判员 蒋玉锁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