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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德旺与严美贵、周节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旺,严美贵,周节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217号原告黄德旺,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左金堂、黄清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美贵,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周节桂,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开发区,现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黄德旺诉被告严美贵、周节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严美贵、周节桂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美贵、周节桂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田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带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