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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先华与被执行人南京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明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先华,南京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孟先华,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71253268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69号601室。被执行人刘明才,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才银行存款3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龚明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