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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雨航诉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利影谷罗开甜蛋糕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航,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利影谷罗开甜蛋糕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421号原告李雨航。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利影谷罗开甜蛋糕店。经营者于利影。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放、刘官竹。原告李雨航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利影谷罗开甜蛋糕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雨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雨航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红星路利影谷罗开甜蛋糕店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00元),原告李雨航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原告李雨航承担。审判员 王 凤陪审员 张秀艳陪审员 刘博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