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易贵辉与肖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贵辉,肖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251号原告:易贵辉,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肖罗生,男,汉族,194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易贵辉诉被申请人肖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罗生银行存款11万元或者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罗生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