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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潘勇、杨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勇,杨国平,卢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勇,男,1980年11月10日生,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华,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平,女,1973年3月25日生,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宇宙,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荣伟,男,1973年5月15日生,居民,住浙江省新昌县。上诉人潘勇因与被上诉人杨国平、卢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勇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潘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德明审判员  谢 贞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