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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存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松梅,刘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57号自诉人岳松梅,女,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刘存福,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1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刘存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刘存福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岳松梅以被告人刘存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7年5月2日,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存福向自诉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386.5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生效后,刘存福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告人刘存福分文未给。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存福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岳松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岳松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峰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