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玉英妹、广州市华跃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英妹,广州市华跃物流有限公司,钟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英妹(曾用名何建华),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42号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766126889B。法定代表人:邓文中。原审被告:钟月华,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何玉英妹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跃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一审法院已于2017年4月19日向上诉人通知催缴上诉费,上诉人未按该通知要求缴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玉英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秀榕审判员 薛闳引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巍PAGE(2017)闽01民终3014号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