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龙素与李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龙素,李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87号申请人黄龙素,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帆,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黄龙素与被申请人李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龙素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帆价值9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黄龙素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