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华、天津市武清区付春雷人造花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天津市武清区付春雷人造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0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付春雷人造花厂,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小高口村。经营者姓名:付春雷。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王文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付春雷人造花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付春雷人造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8359.78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市武清区付春雷人造花厂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但存款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但未实际控制控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证券等登记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个但存款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但未实际控制控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8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歧审 判 员 程学江助理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