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刑初12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梁耀南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案情复杂,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延长至2017年7月22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开始承建郁南县都城镇天子城公墓项目工程,在向郁南县都城镇政府追讨工程款过程中认识2012年任都城镇党委书记的曾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为尽快收到工程款和承接更多镇政府工程,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曾某某行贿人民币共计48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梁耀南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工程承包合同、结算表、营业执照、对曾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决定书、郁南县相关人员职务任免通知文件、户口资料;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并结合被告人黄某某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海奇人民陪审员 傅世豪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