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民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禹城市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禹城市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付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禹城市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汉槐街与迎宾路交叉路口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祁红泉,董事长。上诉人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禹城市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禹城市麦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德州力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依静审判员  王子超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七��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