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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英锁与李振芳、吕麦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锁,李振芳,吕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英锁,男,生于1971年10月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李振芳,男,生于1972年9月19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吕麦娥,女,生于1972年6月23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振芳之妻。申请执行人张英锁与被执行人李振芳、吕麦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陕10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英锁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振芳、吕麦娥支付欠款21000元,并负担诉讼费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振芳、吕麦娥履行了21400元,申请执行人张英锁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