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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刁友全与徐慕桂、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友全,徐慕桂,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817号原告:刁友全,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徐慕桂,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市。法定代表人:刘天文。原告刁友全诉被告徐慕桂、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刁友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慕桂、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友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友全撤回对被告徐慕桂、安徽省无为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友全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崔钰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占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