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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尚刚、赵爱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刚,赵爱美,薛岱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陈尚刚,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梁京武,泰安岱岳晨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爱美,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薛岱停,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尚刚与被执行人赵爱美、薛岱停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爱美交付法院过付款10415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02556元,收取执行费16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11民初1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