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耿少民与王海涛、唐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少民,王海涛,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耿少民,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艳,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少民与被执行人王海涛、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85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海涛、唐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少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涛、唐艳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涛、唐艳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王海涛所有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2017年3月15日对唐艳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王海涛所有的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价值12.3万元;二、拍卖被执行人唐艳所有的别克牌轿车,价值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