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士良与余利刚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良,余利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士良,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郭庄村新庄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312184712。被执行人余利刚,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颍阳一期5栋5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3421281972102308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利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利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余利刚在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余利刚在安徽鑫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0000元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上,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1104402900014457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桂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艳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