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系岐山县某村村民。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某小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某镇某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周某、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标的为20122元,现被执行人周某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已支付张某某,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