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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某某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3年11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某某市某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地址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