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蒋丽与郭江峰、刘秀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郭江峰,刘秀霞,白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964号原告蒋丽,女,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郭江峰,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刘秀霞,女,199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系郭江峰妻子。被告白海峰,男,198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蒋丽诉称:她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13日,被告郭江峰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她借款200000元,并由被告白海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她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无奈,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