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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舒彩苏与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彩苏,周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503号原告:舒彩苏,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周利民,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现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彩苏诉被告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署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