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舒彩苏与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彩苏,周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503号原告:舒彩苏,女,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周利民,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现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彩苏诉被告周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署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