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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查慧琳、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慧琳,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2545号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8楼854-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明。委托代理人李娟,该公司员工。被告查慧琳,女,1989年2月1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第三人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香颂时光花园小区15幢A208号。法定代表人董亚芬。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慧琳、第三人云南赛筑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额5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王恒刚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达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