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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王训禄与被执行人张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黑1024执4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禄,张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王训禄,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镇。被执行人:张连利,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三岔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训禄与被执行人张连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训禄与被执行人张连利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训禄同意被执行人张连利先行给付20000元,剩余借款分期偿还,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