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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方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皖江财富广场A1号楼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7031-4。负责人:徐志,行长。被执行人:方为玲,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汪齐,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徐飞,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方思敏,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为玲、汪齐、徐飞、方思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鸠江支行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程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