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于贯军、休宁县荣山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贯军,休宁县荣山茶厂,郭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797号申请人:于贯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休宁县荣山茶厂,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郭德军,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郭德军,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人于贯军与被申请人休宁县荣山茶厂、郭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贯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休宁县荣山茶厂、郭德军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贯军以其名下的皖J×××××马自达轿车(车辆识别代号JM7ER09L6B022921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贯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休宁县荣山茶厂、郭德军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于贯军名下的皖J×××××马自达轿车(车辆识别代号JM7ER09L6B0229218),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420元,暂由申请人于贯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