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申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5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311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在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张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祥和审 判 员 郭 奎代理审判员 唐甜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记员朱小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