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桂李斌与平兆顶、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1517号平兆顶、安徽平牧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桂李斌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403民初1255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