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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9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可可与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可,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443号原告郭可可,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2期南主楼2单元2层0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李庄村朱庄行政村双李北路。法定代表人代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可可诉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可可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可可承担。审 判 长  叶文军人民陪审员  童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苏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