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9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可可与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可可,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443号原告郭可可,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5-1号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2期南主楼2单元2层03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李庄村朱庄行政村双李北路。法定代表人代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可可诉被告武汉澜图汇誉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亳凤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可可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可可承担。审 判 长 叶文军人民陪审员 童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苏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