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昌乐与郭仔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乐,郭仔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034号原告:陈昌乐,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娟,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郭仔仪,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昌乐诉被告郭仔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昌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乐撤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原告陈昌乐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雷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