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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昌乐与郭仔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乐,郭仔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034号原告:陈昌乐,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娟,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郭仔仪,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昌乐诉被告郭仔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昌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乐撤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元,由原告陈昌乐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雷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