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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553杨卫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2553号原告:杨卫,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本市正东路33号。被告: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运河路65号第三层东侧304号。法定代表人:范守强,该公司经理。原告杨卫与被告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镇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原属市房产局下属单位房地产公司员工。2006年企业改制后,公司承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发放公司,并交纳社保。但是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中,2006年6月,原告所属原单位改制,但原告并未与改制后的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张被告承诺的发放最低工资标准,实质是基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对于安置职工的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宗洋人民陪审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荷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