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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壹品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郑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壹品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方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2819号原告:山东壹品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东昌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徐焕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栋,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方锋,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宇嘉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通迅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山东壹品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壹品)与被告郑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壹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张记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方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壹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份,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委托济南卓亚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转账给被告现金20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予偿还,请依法裁判。被告郑方锋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围绕本案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委托付款暨抵债协议书》证明其济南卓亚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账给被告郑方锋的20万元款应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2.《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济南卓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向被告郑方锋转账支付现金20万元,即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经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东壹品与被告郑方锋之间有业务来往。被告郑方锋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山东壹品借款,原告山东壹品当时流动资金紧张,暂无能力出借,为不影响双方合作关系,原告委托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给郑方锋现金20万元,用于折抵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山东壹品的借款。2016年2月3日原告与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付款暨抵债协议书》可以证实此事实。2016年2月5日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平阴县支行账户37×××46向被告郑方锋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黎明支行的账户62×××91转账2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向被告郑方锋索要欠款未果,诉来本院,请判如所诉。审理中,原告山东壹品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郑方锋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原告山东壹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裁定查封了被告郑方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被告郑方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被告郑方锋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郑方锋自行承担。被告郑方锋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山东壹品通过其债务人济南卓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给被告郑方锋20万元,应视为原告山东壹品出借给被告郑方锋的款,原告山东壹品与被告郑方锋形成实际的民间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郑方锋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郑方锋经原告山东壹品催讨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发生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原告山东壹品要求被告郑方锋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方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壹品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郑方锋负担。(此款原告山东壹品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被告郑方锋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山东壹品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润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