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民终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3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138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伦新。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138工业区粮食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胡伦新。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锦良,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小玲,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华,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粮公司)、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以下简称粮发酒店)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东粮公司、粮发酒店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音像协于2016年10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东粮公司、粮发酒店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协著作权行为,并从歌曲点歌系统曲库中删除《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孩子气》、《不确定》;2、东粮公司、粮发酒店赔偿中国音像协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元;3、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中收录了《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孩子气》、《不确定》这29首歌曲。上述专辑外包装载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等文字;上述专辑的目录页下方均载有“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文字。中国音像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012年3月6日,中国音像协作为甲方,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8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4)粤广南方第081262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将其与中国音像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10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6550号公证书,证实上述《声明》与原件相符。2015年11月2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张某1工作人员吴长雪与中国音像协委托代理人廖明锋、尹志华(公民身份号码:),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138工业区粮食大厦(楼外有“巴特国际俱乐部”字样)的处所二楼“213”包房(公证员张某2用自备无任何相关内容的手机对上述场所进行了拍照),由尹志华操作包房内点播器,现场点播了包括《好聚好散》、《两级》、《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孩子气》、《不确定》在内的79首歌曲。廖明锋使用其自备数码摄像机(经公证员张某3先查验,未发现该设备内有相关内容)对播放过程进行了拍摄。播放过程结束后,廖明锋以现金形式支付人民币壹仟零玖拾柒元并当场取得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90××××3133;印鉴: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发票专用章,金额:柒佰玖拾柒元整,¥797.00)以及收款收据一张(编号:312722;印鉴:巴特国际俱乐部现金专用章,金额:叁佰,¥300)。离开上述地点后,公证员张某4即收存相关票据及摄像设备。后公证员张某5相关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现场所得视频数据转存至自备的移动硬盘(该设备已事先清空,票据原件及摄像设备保存于当事人处)。后将保存于上述移动硬盘内的相关视频数据刻录光盘一份,将保存于上述手机中的相关照片刻录光盘一份,并对保全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2015年12月7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874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东粮公司系于1998年11月30日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产销大米,批发、零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另设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旅业、公共浴室(桑拿)、卡拉OK歌舞厅、理发,收购粮食。粮发酒店系于1986年7月29日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旅业、餐饮服务、卡拉OK歌舞厅、理发。中国音像协曾于2016年5月5日以东粮公司、粮发酒店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主张东粮公司、粮发酒店侵害其《ok》、《爱的初体验》等48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东粮公司、粮发酒店在该案庭审中确认,(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874号公证书记载的“巴特国际俱乐部”系由粮发酒店经营。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粤1973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粮发酒店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协《ok》、《爱的初体验》等48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东粮公司、粮发酒店赔偿中国音像协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9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核对,本案中中国音像协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与(2016)粤1973民初5593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存在重复。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中国音像协提交的证据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东粮公司、粮发酒店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东粮公司、粮发酒店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已列明《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等2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协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中国音像协进行管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与中国音像协签订的授权合同的有效期顺延至2017年12月31日。目前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仍在有效期内,故中国音像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中国音像协提供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874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依职权作出,程序、来源合法,形式完整,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未提交证据推翻公证行为所公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874号公证书载明以及(2016)粤1973民初5593号案件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东粮公司、粮发酒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好聚好散》等2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与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未经中国音像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粮发酒店是东粮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东粮公司承担。关于赔偿数额,中国音像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粮发酒店、东粮公司的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1.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东粮公司、粮发酒店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东粮公司、粮发酒店赔偿中国音像协经济损失人民币22900元。中国音像协该项诉讼请求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前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孩子气》、《不确定》共29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点播系统的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9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00元,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黄江东粮企业有限公司粮发酒店负担人民币425元。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东粮公司、粮发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中国音像协提交的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关于《音像作品正版DVD》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根据举证规则,中国音像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中国音像协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中国音像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只是经过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并没有经过合同签署或授权行为是否真实的公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属于境外公司,无论该合同是在境外形成还是国内签署授权委托需进行公证或使馆认证,且合同第四页乙方签署处没有签名或盖章,该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或补充协议无效(包括申明),中国音像协未能获得授权。(三)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没有侵犯涉案作品(制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即使侵权也仅是侵犯VOD点歌系统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上,东粮公司、粮发酒店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二判项,改判驳回中国音像协的全部诉讼请求;2、中国音像协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中国音像协书面答辩称:(一)《流行歌曲经典》合辑第二辑是正式出版物,东粮公司、粮发酒店可提交《流行歌曲经典》合辑第二辑作为证据,而东粮公司、粮发酒店不能证明出版物是盗版的,应当认定《流行歌曲经典》合辑第二辑是合法出版物。(二)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中国音像协是本案适格主体。(三)案涉作品属于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享有放映权、复制权,东粮公司、粮发酒店的行为构成侵权。综上,一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东粮公司、粮发酒店的上诉请求。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一、本案中,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涉案2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已列明《好聚好散》、《两极》、《小雪》、《心情车站》、《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我是一只小小鸟》、《那一年,这一天》、《黄色月亮》、《你有离开的自由》、《爱上飞鸟的女孩》、《被动》、《鸭子》、《失恋万岁》、《防空洞》、《割爱》、《孩子气》、《不确定》等29首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人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本院认定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二、关于中国音像协是否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本案中公开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内附页上均注明滚石公司是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没有提交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滚石公司是案涉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公司与中国音像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双方的签章确认,合法有效,该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中国音像协进行管理,其中包含案涉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第八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中国音像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因此,中国音像协经滚石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的独家复制权、放映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三、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是否侵犯了涉案作品(制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根据(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874号公证书载明以及(2016)粤1973民初5593号案件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东粮公司、粮发酒店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好聚好散》等2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与中国音像协主张著作权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东粮公司、粮发酒店未经中国音像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东粮公司、粮发酒店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元,由上诉人东粮公司、粮发酒店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冠东审 判 员  邹 越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如发黎志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