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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于元明、于元清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邵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元明,于元清,于元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邵云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440号原告:于元明。原告:于元清。原告:于元杰。以上三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于海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新威路33号。主要负责人:霍明,经理。被告:邵云鹏。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元明、于元清、于海燕、于元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邵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元明、于元清、于海燕、于元杰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邵云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元明、于元清、于海燕、于元杰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元明、于元清、于海燕、于元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元明、于元清、于海燕、于元杰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