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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8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毅鸿诉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毅鸿,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王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毅鸿,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罗应俊,上海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1楼102室、2楼202室-208室、27楼、28楼2802室。负责人:张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青,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莺,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诉人王毅鸿因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审第三人王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闵行法院)(2016)沪0112民初29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毅鸿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闵行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29724号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毅鸿现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毅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毅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国平审 判 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立春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