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佳,男,湖南省泸溪县人,系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某,女,湖南省泸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湖南省泸溪县人,。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1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泸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2民初115号的执行。二、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长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