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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区信用社与王桂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区信用社,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区信用社。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区信用社与王桂英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碾子山区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7民督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包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富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