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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源力燃气有限公司、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源力燃气有限公司,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涂料有限公司,盖渤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2564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嘉祥路*号中国石油慧谷****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鲁臻,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源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9960579P。法定代表人:成晓廷,经理。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五干桥南东现河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928189XX。法定代表人:刘颖,经理。被告:徐向阳,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成晓廷,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源力燃气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宋杰,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建华,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继文,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幻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西胜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3169134P。法定代表人:盖渤海,总经理。被告:盖渤海,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幻彩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垦利区。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东营市东营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源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燃气公司)、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鲁臻,被告东营燃气公司、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继文,被告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东营燃气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及自2017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2.被告东营燃气公司、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东营燃气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东营燃气公司向原告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月利率12‰,逾期还款加收50%计收罚息。被告东营燃气公司、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本金5万元,利息偿还至2017年4月20日,其余本金及逾期利息未偿还。特诉至贵院,望判所请。被告东营燃气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被告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辩称,担保属实,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辩称,担保属实,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东营燃气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东营燃气公司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月利率12‰,按月还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原告有权限期清偿,同时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同日,被告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对被告东营燃气公司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东营燃气公司仅偿还本金50000元。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东营燃气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各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东营燃气公司偿还本息,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东营物业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公司、盖渤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源力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的逾期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二、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涂料有限公司、盖渤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东营市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向阳、成晓廷、宋杰、张建华、山东幻彩涂料有限公司、盖渤海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东营源力燃气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