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袁邦辉与江苏宁泰科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费翔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宁泰科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袁邦辉,费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宁泰科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工业园区(东石羊村)6幢。法定代表人:陈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邦辉,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费翔,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上诉人江苏宁泰科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邦辉,原审被告费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宁泰科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宁泰科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刘艳生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