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廉云平与被执行人王国朋责令退赔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红,王国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安晓红,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区。被执行人王国朋,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现在凌源市第三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廉云平与被执行人王国朋责令退赔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国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以(2017)辽0115执146号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经询问申请人廉云平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程廷雪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搜索“”